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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详解各项赔偿请求

添加时间:2016年4月1日   来源: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     http://szyljflscn.maxlaw.cn/
  法院详解各项赔偿请求
 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院承担完全责任。因此,医院应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。
  本案医疗事故是发生在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实施之后,本案参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林某夫妇主张的死亡赔偿金、营养费,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,不予支持。林某夫妇主张的医疗费1181.21元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6000元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支持。
  林某的误工时间为其住院治疗9天、门诊治疗3天、参加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各1天,合计14天,误工费为373.33元。林某丈夫的误工时间为参加医疗事故处理(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)的天数,法院酌定为15天,其误工费为900元。
  林某住院9天,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5元/天计算,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5元;而林某丈夫没有住院,故不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。
  林某住院治疗9天,依法确定其陪护人员为1人、费用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,林某夫妇主张陪护费540元是在该标准范围内,法院予以支持。
  因医院的医疗事故行为与林某发生死产存在因果关系,故死产儿的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,林某夫妇主张的丧葬费1.11415万元是在该标准范围内,予以支持。
  林某夫妇主张的交通费,法院酌定为2000元。
  林某夫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偏高,法院酌定为2万元。
  据此,连江县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林某夫妇上述各项费用总和共计4万多元。

--摘自案例《连江医院违规致孕妇死产 家属索赔67万法院支持4万》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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